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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 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宣传片上线啦!

| 招商动态 |2017-03-14

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宣传片《精彩五师,魅力双河》火热上线!这里是美丽的五师,这里是充满机遇的双河!来这里投资兴业,可享受到土地使用、税收规费、金融服务、要素供给、权益保障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亲爱的投资者们,心动不如行动,无限商机等待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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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

到五师双河市投资兴业能享受到哪些优惠政策!

附《第五师双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以下简称师市)对外开放步伐,积极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师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主体及其他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兴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兵团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师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工业(包括纺织服装、机械装备、特种汽车、农机制造、新型建材等);

(二)农业产业化;

(三)生态建设(包括生态主题公园、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等);

(四)城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地下管网、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和绿化、亮化、环卫、污水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等);

(五)旅游业及其产品开发(包括旅游景区整体规划开发、旅游综合体建设、旅游商品加工等);

(六)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节能环保项目(包括师市域内、域外以及国外矿产资源进口综合利用等);

(七)社会公益(包括教育、医疗保健、运动健身、养老等);

(八)文化产业(包括影视、出版、会展、广告、休闲娱乐等);

(九)金融服务;

(十)国外资源进口加工;

(十一)其他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的投资领域。

第四条 除本规定外,凡是国家、自治区以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涉及本区域的,在师市均适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需项目建设用地(仅限双河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的金额一次性交纳。土地使用权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出让年限可按国家规定最高年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第六条 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设密度等控制性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及师市规划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并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项目,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和上缴兵团的土地出让金部分外,依照师市收益部分的60%、80%、100%的比例,按三个阶段计入扶持企业资金。开工建设阶段计入25%、项目完成50%时计入50%、达产验收后计入25%。

(二)对新办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助养老、残疾人康复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七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师市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全额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八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师市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的比例,第3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兼并或投资现有师市国有企业(含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七、八条规定的政策。招商引资形成的本企业新增投资,按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部分占原有固定资产比重测算企业所得税额,享受第七、八条规定的政策。

第十条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计入扶持企业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验收达产达效后,其新建厂房、仓库,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收师市地方留成部分计入企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投资公司等各类组织在双河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金融机构给予扶持,具体方式“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立的新产品(认证)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获得兵团认定报国家备案后,享受同等财税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在双河市登记注册,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3年内,给予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师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企业上市融资。主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报并获得“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重复计奖。

第四章 金融服务方面

第十八条 积极发挥引导、协调作用,通过召开银企对接会、政银合作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搭建银企交流融资平台,推动重点项目和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为企业在开户、结算、融资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

第十九条 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年贴息利率2个百分点,最高贴息额度为2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师市经济贡献较大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经师市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企业可一次性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不含10亿元)的,按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的20%贴息补助。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银行1年期当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补助。

第五章规费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师市新办企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国家、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最大限度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国家最低标准收取,在最低标准收取的基础上,属一次性收取的师市留用部分一次性给予50%优惠,属分年度收取的师市留用部分在五年内按60%收取。

第六章 要素供给方面

第二十二条新办工业企业,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0万千瓦时)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5元/千瓦时;年耗电4000万千瓦时(含4000万千瓦时)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3元/千瓦时;年耗电60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生产用电享受优惠电价0.3元/千瓦时。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化厂房,租用给落户企业。师市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使用的,前2年免收租金,第3-5年减半收取租金,企业在第6年回购并交清厂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创业创新主体、中小微企业来师市投资的,按照《师市党委、师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方案》(师市党发〔2016〕3号)规定,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优惠。

第七章 权益保障方面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师市各部门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六条 新办企业实行挂牌全程跟踪服务,在师市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师市招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在师市范围外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师市招商中心协助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外,还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推荐、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按职业培训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师市以外投资者,在双河市购买商品房的,优惠30%征收购房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第八章兑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土地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开工建设、项目完成50%、达产验收三个阶段,分阶段兑付。由招商中心会同师市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对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手续资料进行审核,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将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兑付给企业。

第三十二条财税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兑付。企业在每季度完税后,填报《企业财税专项扶持资金审批表》,由师市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报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兑付给企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带动强的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中有关财税优惠条款仅适用于在双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缴纳税收的企业;各团场原则上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全部入驻荆楚工业园区,工业增加值计入所在团场,返税部分由团场和荆楚工业园区按7:3分成。有关电价优惠条款适用于五师供电营业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对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项目、未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土地征多用少的项目、投产后处于停滞状态的项目、投资者减资的项目,师市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按照减少投资额所占的比例和投资强度的违约程度以及延迟开工、竣工的时间长短,提出核减或终止相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并按约定的减少或延期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相应比例的违约金或核减建设用地面积。招商引资企业取得建设用地的,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师市国土局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欠薪欠保劳资纠纷和重大群体信访事件,受到师市及以上相关部门处罚的企业,被处罚当年不享受本办法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师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以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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